内政部75年12月29日(75)勞司發字第12931號 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
計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