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01月06日(81)台勞動2字第33866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
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
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
議定。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
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
工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