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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補休時數,到年底時若有剩餘補休時

Q:加班採1:1補休時數,到年底時若有剩餘補休時,採每日時薪x剩 餘補休時數?或用當日薪資不用再乘以1.34或1.67?
A: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 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 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 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 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 2/3; 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 又 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 2 又 2/3)。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8/nodelist
延時工資(加班費)-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mol.gov.tw)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自107年3月1日施行)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 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 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 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 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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