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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業經本部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1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8071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第45條及第72條規定辦理。
二、為使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稱工資切結書)第2點「仲介費」部分明確規範係由移工來源國所訂定,且避免部分移工來源國認為移工尚未出國前,無論是否有委託我國仲介機構辦理,因填具工資切結書後,即需負擔工資切結書第5點之服務費,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工資切結書第2點第1款仲介費之說明,明確規範該項仲介費用由勞工輸出國規定及查證。
(二)整併第3點及第4點,將外國人來臺所需費用及借款,應由勞工輸出國查證,並請外國人確認。
(三)第5點變更為第4點,並修正第1款服務費之說明,使服務費規範明確。
三、另「工資切結書」自發文日起生效,即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將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我國駐外館處亦依修正後之版本受理簽證申辦,請各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人力仲介協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四、至各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五、又工資切結書之各語言版本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首頁-為民服務-下載專區(https//www.wda.gov.tw/)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