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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修正「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異動日期:2022-05-19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受災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 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二)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檢附下列各款證明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無工作切結書。 (三)設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或下列受災證明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舢舨等 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
5.其他經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受災證明。
檔案下載: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1110519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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