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作社
合作社定義:
「合」是聯合,「作」是工作,「合作」就是聯合起來工作,合作社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 謀社員之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合作社經營方法:
勞動合作社依據合作社法,採用共同經營的方法,每一勞動社員除了是合作社的勞動者,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外,尚是合作社的主人,必須共同參與決策;且依據合作原則,推行民主管理,實施「一人一票」制,每一社員在合作社中有均等的管理權,不因認購股金的多少而有不同。
作社主管機關:
合作社法第2之1條規定,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合作社的七大原則:
七大原則於1937年由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台灣合作事業由內政部扶植輔導,推動社會創新發展,解決社會問題。
1.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
合作社乃係社員基於共同需要的自願組合,凡能利用合作社之服務並願承擔責任者,均可申請入社,不受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及宗教之歧視。
2.社員的民主管理:
合作社以民主方式管理組織,社員享有平等的決議權,(一人一票)積極參與政策和決策,並由被選擔任幹部者, 對其社員負責。
3.社員的經濟參與:
合作社資本是由社員認股而來,且為發展合作社,應提撥部分不得分配的公積金、支持經由社員贊同的公益活動的公益金及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比例分配的交易分配金。
4.自治與自立:
合作社是由社員民主管理及維持合作社的自治及自助組織。
5.教育、訓練與宣導:
合作社對其社員、選任代表、經理及職員提供教育及訓練,並對一般大眾宣導合作社之特質與優點。
6.社間合作:
藉由地方性、全國性、地域性及國際性社間合作,使合作社對其社員提供最有效的服務,並強化合作運動。
7.關懷社區社會:
合作社經由社員認可,為社區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努力。